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执保16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申请保全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325545元予以冻结。
本案在申请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的保全事项为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325545元,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后,***的银行账户有财产但不足额,本院已对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现被保全人***没有足额存款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