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第1幢2**13层21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788089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垫付款31979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8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30000元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劵等方面的信息,发现其名下有存款4448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后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完全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垫付款2453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3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余 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