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14035号
原告: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砾婷,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红公司)诉被告陕西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砾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7月12日,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申报中级工程师测绘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项目,原告支付培训费用评审费用18600元,后被告未提供服务,但经原告多次催讨,其拒不返还培训评审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培训评审费用186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泉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陕西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议》,载明:“申报类别:中级工程师测绘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数量:3。总费用:18600。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人员:***、**、***(共三人)。协议约定:二、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申报评审结果真实有效,证书支持在官网查询。三、乙方必须保证甲方顺利通过评审;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乙方退还甲方所有费用。”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合同,属于无效。职业资格证书是一个人专业技术能力的体现,也可能是一个人从事相关行业的准入条件之一,其申办有着严格的专业能力要求和程序要求。若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没有遵循相关要求,除了会对我国人才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外,还可能会对相关领域的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必须保证甲方申报评审结果真实有效”,“必须保证甲方顺利通过评审”,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故该合同自始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被告泉源公司应当向原告聚红公司返还咨询费18600元。至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一节,因双方合同无效,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6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陕西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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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寇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