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财保42号
申请人:***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鼓楼园**。
法定代表人:周海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益力公寓**楼**01店面div>
法定代表人:陈销。
申请人***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589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375897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成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7589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薇
书 记 员  施炜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