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6476号
原告:***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鼓楼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346400。
法定代表人:周海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新伟,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3572R。
法定代表人:黄偏明,董事长。
被告: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红东庄**1350128593486797C。
负责人:许文杰,经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志,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2年1月14日,原告***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燕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魏群灵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