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4民初3743号
原告: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刘鲁毅(实习),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枝,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刘鲁毅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期应付款总额即100000元为基数,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14日为2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3日,甲方即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即原告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紫金矿业学院教学楼高低压柜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等产品和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服务等;标的物用于福州大学紫金矿业学院教学楼;合同总价为1000000元;质保期为从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福州大学业主方跟电力公司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或出厂之日起十八个月,以先到为准;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被告的要求发送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服务。被告项目人员已签收全部货物。相应的,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合计为10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原告曾于2017年8月份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884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闽0104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84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认定“合同已对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作出约定,即被告在收到业主方质保金30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00元……本案质保金尚未到期,原告可待支付时间到达时,再向被告主张”。后被告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闽01民终6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号为(2018)闽0104执2560号,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仓山区人民法院转账的执行款459781元。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经原告向业主方即福州大学了解:福州大学已于2019年5月9日将质保金(抵扣其他款项后余额为95964元)支付至被告之前往来款的账户。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业主方福州大学质保金30日内向原告支付。但截止起诉日前,原告仍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质保金10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依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予理会,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6.1.2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付款。甲方不按时付款,甲方应以当期应付款总额为基数向乙方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之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业主确实是在2019年5月9日将质保金给被告,但由于被告账户问题,所以未能转给原告;2、因质保金条款约定,被告在收到业主质保金3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但该条款没有约定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主张支付逾期违约金缺乏依据,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紫金矿业学院教学楼高低压柜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等产品和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服务等;标的物用于福州大学紫金矿业学院教学楼,合同总价款为1000000元;质保期为从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福州大学业主方跟电力公司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或出厂之日起十八个月,以先到为准;付款方式:被告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电汇、转账方式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30%,即300000元;被告应在设备到达本合同规定交货地点之日起的30日内,通过电汇、转账方式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400000元;被告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或者货物到达现场90日内以先到时间为准,通过电汇、转账方式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200000元;原告设备在质保期内运行良好,无不良故障记录。被告在收到业主方质保金30日内通过电汇、转账方式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0000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付款。被告不按时付款,被告应当以当期应付款总额为基数向原告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被告的要求发送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服务。被告项目人员已签收全部货物。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尚欠质保金100000元未付。
另查明,福州大学已于2019年5月9日将质保金支付给被告。
本院认为,《紫金矿业学院教学楼高低压柜销售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在收到业主质保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00000元,但逾期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但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标准系双方合意结果,且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0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元,由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灵庄
书 记 员 林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