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1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龙山路19号12幢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金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工业用地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聊国用(2016)第216号开267号)工业用地一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