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4833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现代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2元,减半收取计2626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