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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1民初13270号 原告:王某,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刘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张某,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某某中心,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刘某、张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某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刘某、张某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刘某、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刘某、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刘某、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