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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1民初13297号 原告: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某某中心,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某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