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1民初13297号
原告: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某某中心,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某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