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06执31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97820979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无锡国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MBC7P0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英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国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该判决,无锡国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西联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价款2264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6元,由无锡国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无锡国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联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61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西联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向被执行人无锡国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自觉履行,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现场查询江西联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查明江西联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对外投资。因江西联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23611元及利息尚未履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荆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