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22民初1261号
原告:建昌县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一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199810398758。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昌县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建昌县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建昌县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昌县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建昌县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