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建昌县某公司、王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22民初1261号 原告:建昌县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一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苏,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199810398758。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昌县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原告建昌县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建昌县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昌县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建昌县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