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6民初6138号
原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康宁路1号高科金汇大厦北楼608-6-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第三人:海州区炬拓劳务服务部,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街道南极北路268号7-11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海州区炬拓劳务服务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