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6民初6138号 原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1号、康宁路1号高科金汇大厦北楼608-6-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第三人:海州区炬拓劳务服务部,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街道南极北路268号7-11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海州区炬拓劳务服务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