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某某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33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以北、青垦路以西瑞丰创业大厦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6084519。
法定代表人:张秀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3734L。
代表人:刘向阳,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东顺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1年12月29日、2022年3月21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资金信息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11日,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20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502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柯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