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以北,青垦路以西瑞丰创业大厦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6084519。
法定代表人:张秀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后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后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3ME03649483。
法定代表人:刘长谊,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顺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后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03民初268号民事判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020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山东顺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河口区六合街道后毕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6月23日、7月10日、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机动车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口区六合街道后毕村民委员会在河口区××街道××村集体收益款350000元。2020年8月10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河口区六合街道后毕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口区六合街道后毕村民委员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学庆
审判员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