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鼎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2执保51号
申请人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连接线数博环球产业园1栋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55595377。
法定代表人:易小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岳阳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国兴大厦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59528017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鼎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鼎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鼎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付锋
审判员***
审判员吴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