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淄博联创聚氨脂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955号 原告:淄博联创聚氨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部化工区昌国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联创聚氨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淄博联创聚氨脂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联创聚氨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联创聚氨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7元,减半收取计2778.50元,由原告淄博联创聚氨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