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2593号 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11月30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9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被告主动归还了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