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1797号 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孚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