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白山市众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及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的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吉0602行初77号

原告: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2MAI53U124R。

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雨润黄金海岸1号楼103室(江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福,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源,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浑江区江北街。身份证号码:×××。

被告: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00412871902L。

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大街1999号。

法定代表人:兰绍刚,系处长。

出庭负责人:王军,系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志,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556350057R。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40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海,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花园。身份证号码:×××。

原告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众乾公司)与被告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下称客管处)并由第三人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源公司)参加诉讼的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众乾公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徐景源、被告客管处的出庭负责人王军及委托代理人徐彦志、第三人智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将出租车的广告经营权批准给第三人经营的行为违法;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6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单位的主要合伙人韩建伟、孙晓靓与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全部出租车顶灯、GPS定位系统、终端服务器及相关设备,经营场所内的有价值的所有办公设备、用品等,广告经营权等财产转让申请执行人韩建伟、孙晓靓以抵偿全部债务130万元。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浑执字第48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案件的执行。韩建伟、孙晓靓在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过程中多次向被告咨询、沟通继续经营威远公司的广告经营权,被告答复可以继续经营。韩建伟、孙晓靓通过法院执终结后以威远公司的名义向被告申请继续经营广告经营权事宜,但被告答复威远公司的信誉不好,需要重新组建新的公司。于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又重新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众乾公司成立后,公司人员去被告处办理继续经营事项,被告告知原告的经营条件不达标需要整改。被告告知原告的经营场所环境不符合要求。于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重新租赁一个新的场地,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了租金。后对新的经营场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装饰。2018年8月15日被告召开白山市出租车协会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达成共识,原告自行投资免费安装、更换出租车LED顶灯、免费安装出租车计价器,免费安装GPS后台。原告于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又投入大量的资金购买了出租车的顶灯、计价器、GPS设备。原告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被告却不许可原告继续经营权。后来原告得知,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和召开听证会前提下,擅自将原告经营的广告业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批准给第三人经营,造成了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综上,被告明知原告通过法院执行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及广告经营权,承继了原公司的广告经营权业务。为了保障原告公司能够达到经营标准,被告又多次答复、指导原告,于是原告按照被告下达的整改标准,投入了大量资金依法整改。被告明知原告公司整改达标后,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和召开听证会前提下将出租车的广告经营权批准给第三人经营,该行为已构成违法。且该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168万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执字第487-1号执行裁定书两份、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执字第48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白山市浑江区浑法函(2018)14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关于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协助查封义务的复函》,证明原告公司的股东韩建伟、孙晓靓与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浑江区法院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经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金及利息1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用其全部出租车顶灯、GPS定位系统、终端服务器及相关设备、办公设备、用品及广告经营权抵顶全部债务。法院向被告发函,因三年查封期限尚未届满,被告协助查封仍延续。

2、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的2018年4月26日、2019年1月2日的营业执照两份,申请人执行广告经营权后,去被告处要求以威远公司名头继续经营广告经营权。被告告知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信誉不好,不能继续经营,要求重新注册一个公司,于是又申请注册了新的公司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原地址在浑江火车站,被告告知原告火车站附近环境不好,要求整改,更换新的办公地点。

3、房屋租赁合同及工商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原告重新又租赁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金9万元。

4、装修照片22张、原告与白山市八道江区鸿源装饰装潢总汇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程经结算工程款总计232098.00元。

5、原告向被告提出《关于申请市区出租车安装LED顶灯、GPS定位系统经营权的报告》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继续经营原威远公司的广告经营权。被告为此召开了出租车协会听证会,同意原告公司继续经营原威远公司的广告经营权,由原告继续经营。

6、销售合同、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单、德邦运单,证明原告为了经营广告经营权,购买了出租车顶灯,计价器、GPS定位系统等设备,共花销56500元。

7、光盘一份,证明被告召开出租车协会,原告公司人员参加,在会上客管处于海处长承认收到原告提交的关于出租车顶灯GPS定位系统经营权的报告,并且出租车代表一致同意只要免费安装顶灯、GPS系统、计价器,哪个公司经营都行,原告公司参与会议并表示免费安装顶灯、GPS系统及计价器,出租车协会代表同意原告的意见,由原告安装,被告工作人员当场现场统计共13人参加,其中12票同意,一票不同意,被告当场要求形成会议纪要。所以原告按照该会议形成的要求又重新购买了出租车的顶灯、GPS系统、计价器,花费56500元并免费为出租车安装。

被告辩称,一、第三人中标《白山市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项目》的经营权是合法的,第三人是通过答辩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了合法的招标,获得了《白山市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项目》的经营权,并不是答辩人将出租车的广告经营权批准给第三人的。二、《白山市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项目》的经营权的实现是不特定的,更不是由哪个部门进行批准,因为城市的“出租汽车服务设施”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范围内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选定成交服务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1)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应规定(2)投标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拟在项目所在地具有售后服务网点,并具有一定规模(4)具有良好的财务制度。(5)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creditchina.so、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ce,so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招标公告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ces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6)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诚信承诺函予以声明)(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所以,被答辩人不符合,也不具备以上条件,即便具备条件,也应当依法参加竞标,才能获取该项目的经营权。三、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权利和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失被答辩人的所谓损失是从案外人“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的。因为由于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与答辩人在2013年9月3日签订了《白山市市区出租汽车安装LED顶灯及GPS卫星定位设备监管服务协议》,其经营权为5年,由于“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存在严重违约的行为,答辩人通过诉讼在2017年5月29日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了协议,自此,“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与答辩人没有了权利义务关系。而被答辩人与“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是否能实现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说的法院查封的: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的经营场所,即白山市浑江大街体育场19号已经停止营业,其所有的出租车车顶灯、GPS定位系统、终端服务器及相关设备、广告经营权已于2016年5月6日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执字第48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的问题,被答辩人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标的进行处理,答辩人并没有对其进行阻止和干预。被答辩人与本案的第三人中标的《白山市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项目》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权利和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失。四、第三人中标答辩人的《白山市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项目》是合法的行为根据2019年8月份的白山市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项目招标文件第4条的规定,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8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持法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以及招标公告第3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上所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白山市浑江区鸿泽北园小区9号楼1-102室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成本费为5000元,售后不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5日9:30时(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白山市浑江区华审宾馆三楼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第三人是根据以上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在2019年10月15日五位评标专家评比、审核中标的。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吉0602民初1151号,证明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与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白山市市区出租汽车安装LED顶灯及GPS卫星定位设备监管服务协议》,合作协议已解除。能证明案外人威远公司对当时约定的协议中对出租车顶灯等有关设施维修不能按约定及时履行,而被告方人员多次通知也不能进行履约,导致辖区内出租车司机及乘客向被告单位反馈投诉,被告方先后下达了(2015)4001号责令改制书面通知,并因找不到送达人进行公告,将内容发表在长白山日报,限威远公司在2016年4月15日前到被告单位商谈解决以上问题,否则解除双方协议,对此案外人威远公司置之不理,无奈被告方向法院起诉解除该协议,至此被告方于威远公司所谓出租车经营权利义务结束,所以威远公司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其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被告无关。

2、招标文件及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白山市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项目、中标通知书,证明被告委托有关招标代理机构: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布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具备条件的公司均可咨询投标。结论是本案第三人依法中标,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系行政合法行为。

3、光盘一张,证明2018年8月15日召开的白山市出租车协会座谈会,所解决的是部分出租车司机就有关已经安装的设备、存在的问题找不到安装人进行维修以及乘客反映计价器等问题损坏不能打计价票的问题进行的座谈,和听取原告方及有关司机的反映,该次座谈会并没有解决确定由谁来安装维修的问题。

第三人述称,我们中标是依法中标的。并提交中标通知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的主要合伙人韩建伟、孙晓靓与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全部出租车顶灯、GPS定位系统、终端服务器及相关设备,经营场所内的有价值的所有办公设备、用品等,广告经营权等财产转让申请执行人韩建伟、孙晓靓以抵偿(2015)浑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用于抵债的全部出租车顶灯、GPS定位系统、终端服务器及相关设备;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有价值的所有办公设备、用品等由韩建伟、孙晓靓与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自行交付;经转让后,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协议约定的经营权由韩建伟、孙晓靓与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协商交接。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浑执字第48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山市威远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车顶灯、GPS定位系统、终端服务器及相关设备、广告经营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并送达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终结了案件的执行。该调解是否有效本院不予评判。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于2018年1月13日注册成立了白山市众***传媒有限公司,并向被告提交了关于申请市区出租车安装LED顶灯、GPS定位系统经营权的报告,根据该报告被告组织出租车司机代表座谈会,原告在会议上发表了免费安装LED顶灯、GPS定位系统等事宜,出租车司机发表了意见,表示,只要免费谁经营都行。

另查明,被告委托中联国际工程管理(吉林)有限公司负责白山市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项目的招标工作,2019年8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10月15日第三人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2019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赔偿16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被告主体适格。本案争议的出租车汽车服务设施项目的经营权许可(出租车车顶灯、GPS定位系统、终端服务器及相关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其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浑法函(2018)14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关于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协助查封义务的复函》以及2018年8月15日被告召开的白山市出租车协会座谈会的内容,可以推定原告已经向被告申请并递交了《关于申请市区出租车安装LED顶灯、GPS定位系统经营权的报告》,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以及没有采取听证会的情况下,将白山市市区出租车汽车服务设施项目的经营权许可给第三人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将白山市市区出租车汽车服务设施项目的经营权许可给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贵群

审 判 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刘艳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牛晓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