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8270号
原告:重庆四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QJ9R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569623X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重庆四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重庆四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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