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1民初183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08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望,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丹,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秀山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站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905222464。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桂大道6号香芷汀兰7幢2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569623XT。
法定代表人:包灵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秀山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30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 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思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