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开源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民终12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华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弘民美食城14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072428778G。
法定代表人:罗明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开源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岩河居委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50086245X。
法定代表人:吴道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桂大道6号香芷汀兰7幢2单元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569623XT。
法定代表人:包灵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华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开源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华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12日收到该案《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该《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指定的七日内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华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陈胜友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