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4民初1926号 原告浙江金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耕大道10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绍兴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588号百官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29元,依法减半收取456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