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仙某某鑫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宁波广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4民初4659号 原告:仙***鑫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和谐家园2幢1501室。 经营者:***。 被告:宁波广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井中路57弄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第三人:***,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原告仙***鑫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宁波广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仙***鑫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鑫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仙***鑫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