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7989号
原告
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316885183W)。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村原石塘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广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74822715)。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井中路57弄1号。
法定代表人:***。
***,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