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1066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广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井中路57弄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与被告宁波广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3元,依法减半收取17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