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02执恢59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陕0402民初7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8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05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439元,合计9495元,由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陕04民终1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上诉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上诉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380000元,2022年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3日利息25692.72元,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11月13日迟延履行金9509.5元,诉讼费及保全费9495元,执行费6270元,合计430967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5)陕0402执恢597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