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02执258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李某某与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4)陕0402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付下欠的劳务费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偿付李某某劳务费25000元,2023年8月9日至2025年5月16日利息1494.06元,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5月16日迟延履行金1268.75元,承担诉讼费213元。本案执行费32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2024)陕0402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2025)陕0402执25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