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701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博洋路D1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970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97民终413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406.79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的方式计算);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部分资金,遂予以轮候冻结,因另案冻结在先而无法执行(即本案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阳路北侧、汉地阳光以东、金海浆纸以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7)洋浦不动产权第XXXX号],因申请执行人对该不动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且并非本案首封,故本院无法做下一步处置。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东风牌H31型(轻型普通货车)及×××的丰田牌K33型(轿车)小汽车,因本院并未实际扣押到车辆且并非本案首封,故本院无法做下一步处置。
此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并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