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都区额庆建材经营部、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3执保271号
申请人新都区额庆建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新都区额庆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56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0484251000021000253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富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56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珊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胡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