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1227执46号
***、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
本院依据(2024)湘1227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务工程款304391.9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于2025年2月13日执行到位149768元,于2025年4月25日执行到位154623.98元,并划拨执行费4465.87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