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1227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金凯莱公寓裙楼2层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老国土局宿舍)。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红旗路31幢4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24)湘1227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一、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支付人工劳务部分工程款733529.90元;二、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于2025年2月13日执行到位149768.49元(已发放)。2025年4月22日本院划拨了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金423486元,4月24日又划拨了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金21000元,上述两笔款项本院向(2025)湘1227执××号××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本案)分配了执行款159089.85元,发放给***280000.15元,交纳执行费5396元。综上,本案共计执行到位429768.64元,被执行人还需履行303761.26元。被执行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保公司正常经营,两次向本院作出书面承诺,对于剩余欠款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欠尾款,同时承诺其与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属本院执行,后交叉至溆浦法院执行)的执行款到位后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鉴于本案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湘1227执2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