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27民初78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湘乡市,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中山路(老国土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9R720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东玉铂郡B幢一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653140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红旗路31幢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T4HH3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 第三人:***,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 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当事人不能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