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27民初78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湘乡市,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中山路(老国土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9R720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东玉铂郡B幢一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653140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红旗路31幢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T4HH3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
第三人:***,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
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当事人不能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