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227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红旗路31幢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T4HH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玉铂郡B幢一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396531405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老国土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9R72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1)湘1227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湖南东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账户解除冻结后15日内支付***500000元,剩余部分在2024年2月底前全部结清。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27执5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