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北仑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776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宁波北仑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博地影秀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北仑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