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776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宁波北仑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博地影秀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北仑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