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催44号
申请人: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堂镇政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3170673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山东省费县。
申报人:临沂市兰山区蒂瑞批发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苑家朱里社区,组织机构代码:92371302MA3MGNT4XJ。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码为00XXXXXXXXXXX45,票据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付款人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行临沂朝阳支行,账户24×××79,收款人为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行临沂市中支行,账户37×××86。出票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临沂市兰山区蒂瑞批发超市已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