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479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84787604)。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康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750288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