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5民初2055号 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2XMGXC),住所地:象山县贤庠镇锦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847876047),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康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