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缙云县兴顺石雕有限公司与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2民初534号
原告:缙云县兴顺石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官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05012729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康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8478760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缙云县兴顺石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双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兴顺石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9元,减半收取2309.50元,由原告缙云县兴顺石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