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12478号之一
原告:佛山航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松居委会新宁路60号时代大厦X4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隆南药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富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航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隆南药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航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航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航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4.3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共309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航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