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185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清。
原告***与被告***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郝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