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2民初6797号 原告:临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男,公司职工。 原告临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临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