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3488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9月4日,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现芳,女,生于1970年3月22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张贾店。
法定代表人:冯学海,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志强,男,生于1983年3月25日,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桥**,现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刘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远大可持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呼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