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特309号
申请人:重庆摩西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空港工业园区朗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4550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申请人重庆摩西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西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摩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参与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摩西公司称,撤销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159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错误。***2020年3月23日入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2020年3月28日签订合同过程中,***将劳动合同书原件撕毁,双方没有完成最终的签字**。***入职第一个工作周为培训周,通过培训入职当天即可计薪。***仅在摩西公司工作15天,正处于培训学习阶段,不满足发放绩效奖、项目奖的条件,摩西公司未向***发放过工资和奖金,没有相应证据更无法提供,不应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差旅费也无证据支持。
***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1597号仲裁裁决:一、摩西公司支付***2020年3月23日至4月11日工资4699元;二、摩西公司支付***差旅费1503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审查中,摩西公司提交了1.声明,拟证明双方约定试用期为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2.新员工报到流程表,拟证明***入职后第一周是培训周,培训期间并未提供具体劳动。3.员工入职登记表,拟证明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4.劳动合同书,拟证明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月工资总额的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从2020年3月23日开始。5.请假条两张,拟证明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10日,***请事假没有上班。***质证认为,1.认可证据1真实性及证明目的。2.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其入职后便实际参加工作,提供了劳动,不仅仅是培训。3.对证据3的前两页真实性认可,第三页真实性不认可,是公司自行制作,其未签字确认,试用期工资1800元不属实。4.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其只认可2020年3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由公司收回保管。2020年3月28日的劳动合同虽然签了字,但当场就撕毁了,不能作为证据。5.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其没有请假,是公司自行制作的。本院认为,1.***对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证据3中,试用期工资1800元/月由摩西公司填写,无***签字确认,本院不予采信。3.对证据4,***认可劳动合同签订后又当场撕毁的过程,与摩西公司**一致,本院予以采信。4.证据5系摩西公司单独制作,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3日入职摩西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2020年3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将该劳动合同撕毁。后双方因欠付工资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审查后认为:
1.摩西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停止工作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采信*****的2020年4月11日停止工作。2.摩西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的绩效奖和项目奖,***也未举示证明其基本工资为9000元/月,仲裁裁决参照2018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14元/月作为***的工资标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摩西公司主张因***仅工作15天,尚处于试用期,未达到发放绩效奖、项目奖的条件,公司也尚未向其发放工资,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工资标准,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承担不利后果。但仲裁裁决适用该法律规定仅针对***停止工作的时间问题,而非***的工资标准问题。仲裁中,***主张其基本工资为每月9000元,摩西公司主张***试用期间工资为每月1800元,但因劳动合同被撕毁,双方并未达成协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工资标准,故仲裁裁决酌情参照2018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14元/月作为***的工资标准,并无不当。另,差旅费证据是否充分,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摩西机器人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摩西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