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智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摩西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15103号 原告:重庆摩西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空港工业园区朗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4550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摩西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西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摩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摩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向摩西公司支付赔偿金27702.12元(含1个PLC2560元、2个扩展模块2400元、1个触摸屏4220元、6台电脑15822.12元);2.请求判决***向摩西公司交出库房资产账本、库房物资出入库单据及凭证、摩西公司专利证书及发明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1月9日与摩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库管兼行政,负责摩西公司库房物资及档案资料的保管。***于2020年3月17日起未经领导批准亦未办理请假手续即自行脱离工作岗位,仅通过微信告知部门领导由于家庭原因离职,但未对物资及账务资料作任何交接。摩西公司向***发出《限期办理工作交接通知书》,但***未返回公司办理物资、账目及档案的交还,导致由***管理的1个PLC、2个扩展模块、1个触摸屏、6台电脑遗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74702.12元。同时,***未将库房资产账本、库房物资出入库单据及凭证、摩西公司专利证书交给公司,造成损失预计超过30000元。摩西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第一,***在职期间摩西公司多次强行增加工作岗位及工作事务,导致***工作与家庭无法同时兼顾。***多次提交辞职申请均被拒绝,故在2020年3月17日离职。离职后已通过微信视频及电话交接工作及物资。第二,摩西公司提到的1个PLC、2个扩展模块及1个触摸屏为五征涂胶项目第一批物资,由**领出安装,***排发货,现已安装在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五征集团总装车间涂胶项目上,已到终验收阶段。摩西公司提到的电脑均是已领出的,各地员工退回在广东办事处负责人***及济南办事处负责人**某处,未交回公司,*****的退回由**签收。第三,专利及营业执照由**负责保管,**2020年5月30日离职前和新人已办交接手续。公司出库是在钉钉上提交,个人借用单据已交给***,出入库手续及凭证单据在财务处,库房资产为电子版本,已交给***1部长及***科长,电脑上也有存档。第四,行政物资及固定资产由行政人事科行政专员负责管理,***岗位为项目部库管,在2019年12月2日已与行政专员***完成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已交财务部。在***离职后***协助行政人事科长分担行政事务但不是主要负责人。第五,公司已安装全方位摄像头,若确认丢失可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综上,请求驳回摩西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1月9日入职摩西公司。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从事库管岗位工作。 2019年5月10日,***在钉钉上提交离职申请,后撤销。2019年12月28日,***在钉钉上提交离职申请,后被其领导***1予以拒绝。2020年3月17日,***钉钉及微信告知***其不再来上班,此后未再上班。2020年4月4日,摩西公司向***邮寄通知书,通知其于2020年4月7日办理工作交接。 2020年5月18日,摩西公司就本案请求事项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5月25日,该委就摩西公司关于赔偿27702.12元(1个PLC、2个扩展模块、1个触摸屏、6台电脑)的申请做出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就摩西公司关于交出相关资料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摩西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9年5月8日,案外公司开具发票一张,载明摩西公司购买电脑6台,金额共计20930元。***作为库管员在摩西公司涉及前述电脑的采购入库单上签字。 2019年6月后,摩西公司***2、***、***、***3、***、***分别通过钉钉向***提出物品借用申请,***予以同意,其中***、***、***与***的钉钉聊天记录中均提到笔记本电脑。***另通过钉钉向***发送视频一个,视频中正面有一台电脑,电脑背后还有一人在使用另一台电脑。***称正面的电脑是***的,背后是***3在使用另一台电脑。 2019年12月2日,***在钉钉上向***发送信息:“我们的交接”,“物资”,“文件那个也打印出来签字”,***称“要的”。 2019年12月11日,案外公司开具发票一张,载明摩西公司购买PLC1个,模块2个、触摸屏1个,金额共计9180元。***作为库管员在摩西公司涉及前述设备的采购入库单上签字。 庭审中,***举示其与向某某、**的钉钉聊天记录、表格以及照片一张。***与**的聊天记录显示**将“五征涂料项目材料BOM清单-第一批”的表格发给***,后***将一表格发给**,该表格现无法打开;***举示的表格显示其中有1个PLC、2个扩展模块、1个触摸屏,***称该表格就是其通过钉钉发送给**的表格,**是摩西公司的电工,因为**要领出五征第一批物资用于安装,**将该表发给***用于领出物资予以核对,但因为该表在手机上打不开,所以***在电脑上打开后又发给**,**与***对照该表核对相关物资的型号及名称。***与向某某的钉钉聊天记录显示向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向***发出发货申请,***予以同意,还显示部门为项目管理事业部,项目名称为五征涂胶项目。***称**将设备安装好后由向某某提出发货申请,发货到山东省日照市五征项目。照片系一张触摸屏照片,***称系其朋友在山东日照五征项目上照的。摩西公司认可与向某某、**的钉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表格的真实性,认为不能证明该表格就是聊天记录中发送的表格,摩西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举示其与“**”的通话记录列表、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列表显示2020年4月1日晚8:14“**”曾与***通话;通话录音显示对方询问***“众全”的营业执照在哪里,***告知对方存放的位置,对方称其找到了其他几个营业执照,就是没找到“众全”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4月1日晚9:42***称“找到的塞众全那个”,“**”称“找到了,被你夹到其他文件夹里面了”,6月19日上午8:04***称“**,你走的时候和他们签交接文件资料的手续没有呀”,“**”称“签了一个,但是我那边全部是行政资料,就是全部只有文件,固定资产是在出纳***那边”,“如果是项目库房要问一下***1”。摩西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举示其与“***1”的通话记录列表及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显示***告知对方每个月要与财务一起盘存,要拿单子出来盘。摩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举示其与“***”的通话记录列表及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显示对方称其31日将电脑及衣服寄给了**,询问***还需要什么交接手续,***告知对方其已离职,对方称其他人的电脑交给了某永波,****一直没把电脑寄回去,因为物资问题导致其他人工资没发。摩西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关于PLC、扩展模块、触摸屏。*****:PLC、扩展模块、触摸屏的出库需要在钉钉上申请,***提交的项目经理向某某的申请流程并不是完整的流程,完整的申请上会附图明确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现在无法提供,因为没有在摩西公司钉钉系统中。摩西公司**:PLC、扩展模板、触摸屏出库都需要出库单,但目前没有出库单;该部分物品有无用在五征项目上无法核实,因为五征项目无公司的人,不清楚与谁联系,也不清楚公司有无与五征项目人员约定交货时间、五征项目现在有无再找公司要求交货。 关于笔记本电脑。*****:电脑需要填写个人借用表,6台电脑都填写了,已经交给***。摩西公司**:电脑需要填写出库单,但目前没有出库单;无法核实6台电脑是否分别在南方办事处、北方办事处及**处,因为相关人员都已离职。 关于库房资产账本,摩西公司明确系资产入库、出库的书面台账。*****:***制作了一个电子的资产入库、出库台账,该电子台账已经通过钉钉交给了***1,且***将其留在了公司的电脑上,公司可以打开。摩西公司**:认可在***所述的电脑上有一个电子的台账,但不认可库房资产账本已经交接,因为账本需要双方签字确认。 关于库房物资出入库单据及凭证,摩西公司明确该单据指的是入库单和出库单。*****:入库单在财务处,采购将入库单打印交给***,***签字后由采购交给财务,***也留有一联入库单,每个月***将自己留存的入库单交给了财务;出库根据钉钉系统提交流程进行出库,只有少量的耗材来不及走流程,要填写书面的出库单,出库单***走的时候放在库房桌子上,并告诉了***1,现在该库房已经搬到了其他地方。摩西公司认可库房已经搬到其他地方,但称未找到出库单,还称未收到过***每月交的其留底的入库单。 关于营业执照、发明及专利证书。*****:2019年12月份的时候交给了***,***没有干多久就离职了,离职后摩西公司让***协助办理行政方面的事务,上述证件***走的时候并没有移交给***保管,这些证件就在库房中,如果需要借用的话需要经过公司或者**办理,**一直知道上述证件放在哪里。摩西公司**:营业执照能找到摩西公司的,但还有其他几个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移交,具体哪几个公司无法明确;专利证书和发明证书**在2020年6月底离职的时候交了一部分,但是与摩西公司没有交接,有可能**交的并不是全部的,具体要求***交出哪些证书无法明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发票、入库单、钉钉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与摩西公司系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其关于相关物品及资料的去向问题可能因为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人员及资料管理不完善及自身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举证存在一定障碍,因此,若***举示的证据结合前述因素,能够对其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本院即合理采信相关事实。据此,对于摩西公司的诉讼请求,逐一评析如下: 关于PLC、扩展模块、触摸屏。***举示了其与**、向某某的钉钉聊天记录,并举示了表格及照片予以佐证。***作为劳动者,已经举示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物品用在了五征项目上。摩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可以核实其与五征项目相关单位约定的交货时间、该单位现有无要求摩西公司交货以及相应物品有无安装在五征项目上,但其怠于核实相关事实。因此,本院合理采信***的**,认定该部分物品已经用在了五征项目上,对于摩西公司要求***赔偿该部分设备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笔记本电脑。***举示的钉钉聊天记录显示***2、***、***、***3、***、***通过钉钉向其提出物品借用申请,部分申请提到了笔记本电脑,***向***发送的视频也显示有两台电脑,***举示的其与“***”的通话记录和录音亦涉及电脑的去向。***作为劳动者,已经举示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电脑现在何处。摩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仅以相关人员离职为由怠于核实电脑目前的情况,故本院合理采信***的**,对于摩西公司要求***赔偿6台电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库房资产账本。***制作的电子出入库台账已经存放在摩西公司的电脑处,摩西公司并未举示相关制度或其他合理依据证明***有向其交付由双方签字的书面台账的义务,本院对摩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库房物资出入库单据及凭证。***称其将出库单放在了原来的库房的桌子上,因此后摩西公司库房进行了搬迁,故存在出库单非因***原因造成遗失的可能。入库单***称其留底的部分每月均交给了公司相关人员,其对此虽未能举示证据,但不排除公司日常未对入库单的交接完善签收手续的可能。且摩西公司无证据证明现出库单和入库单保留在***处,其要求***交出出库单和入库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摩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营业执照、专利及发明证书。***举示的其与“**”的通话录音及聊天记录显示“众全”的营业执照已经找到,还有其他一部分营业执照“**”在***离职后也看到过,摩西公司认可现在能找到摩西公司的营业执照,但认为其他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有遗失,却又无法明确是哪些公司的执照有遗失,故摩西公司要求***返还营业执照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专利及发明证书,摩西公司认可**离职时移交了部分证书,但称可能没有移交完全,且不清楚现在有哪些证书遗失,因此,摩西公司要求***返还专利及发明证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摩西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摩西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摩西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