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22民初2037号
原告:***,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七条东成街道办事处3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裕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塔哈镇冯屯村。
负责人:***。
***与***、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裕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