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22民初3006号
原告:***,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与吉林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