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聚兴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6540号 原告:西咸新区聚兴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高庄村大堡子村三组0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T8K1X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秦汉新城正阳街办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LD9E65。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办兰池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5556659118。 被告: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长丰园1区1幢C单元11层1111-1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9273C。 被告:陕西秦汉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沁水路华丰小区1号楼1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WQD5Q98。 原告西咸新区聚兴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马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汉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西咸新区聚兴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咸新区聚兴启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