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鑫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蓝石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永鑫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蓝石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陕西永鑫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正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蓝石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6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永鑫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永鑫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永鑫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1元,减半收取12860.5元,由上诉人陕西永鑫安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